如果换一个思路,就会发现法律移植论恰恰是法律形式主义的保护伞,它能忽视时间维度,而只谈论空间维度能凸显普适性。
尽管,这使得法律规则的制定更为经济。现如今每个学科都在试图扩展自己的地盘,获取新的分析资料。
然而,如果认为这种情形是其对立的社科法学人为制造的,那就是一个美丽的误会了。如果凯尔森的理论是没有必要之重复,那么哈特本身对最终规范来源的事实妥协,也就间接证明了应然与实然二元划分适用的有限性。急速变化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会很快打断这些规则与其适用的环境之间的联系[30]。在《实践理由和法律推理》一书中,笔者发现陈先生特别强调,法律推理对中国问题的解决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如同波斯纳所总结的,人为理性的观点反映了因法律自主性之失落而产生的某种怀旧,而正确答案的观点则反映了因确定性之失落而产生的某种怀旧[7]。
即使我们持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的立场,也只能解决纯粹理性的问题,不能解决实践理性的问题,如果法理学纠缠于这些问题,对法律实践并没什么启发[25]。然而,假如分析法学自诩为一门科学,那么这种科学一定是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人们认为他们通过颁布公平的法规,倡导有用的技艺,专心致力于使他们统治的王国繁荣。
[32] 《古代法》,第9页。其实,在我们批判古代法的一些缺陷时,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古代法完全解体,而关于中国传统法整体的研究成果又十分匮乏,有机统一的古代法被机械地分割为制度、思想等条条块块,失去了原貌。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12]显然,梁启超的文明标准是西方的繁备且公的法,因为西人以我为三等野番之国,谓天地间不容有此等人的原因是西方自希腊、罗马时便法律日益发达,而中国自秦汉以来法律却日益衰败。
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载《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即使没有受过什么教育的农民也能准确地感悟和把握礼与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其实,在丰富的中国传统法的资料中,可以否定这些定论和通说的例证可以信手拈来。而西方始终将正义作为法所追求的目标,法的核心是维护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36] 《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28-129页。反之,公民的行为,是受祖传的礼仪约束的。
武则天赞赏徐元庆为父复仇之举,主张免其死罪,改判流放。它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马麟的儿子马宗元据律上诉,终使官府更改了原判[37].这种通过法律渠道维护个人权利的案例在史籍中并不匮乏。[35] 《论法的精神》上册,第5页。
而这些差异在交通不畅、信息不通、相对封闭的古代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为了证明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用西方法的模式将中国古代法分为所谓的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
[美]何天爵著、鞠方安译《真正的中国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但值得庆幸的是一些具有远见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学者在民族生死存亡时刻摆脱了狭隘的民族偏见,在向西方寻求救国之路的同时,开始对传统进行反省和批判。
[7] 《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故本文的引文取张深雁译本。有两种原因使这种礼教得以那么容易地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神里。[28] 可惜的是当时及以后的学界都未能重视严复这一极为准确的比较,仍然将礼,甚至将典、例等都从法史的研究范围中排除,以至20世纪八十年代后,将中国古代法律片面理解为刑法甚至刑罚成为学界潮流。[17] 参见20世纪八十年代后出版的一些高等院校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但是,其对西方法的推崇和对中国法的贬损却是显而易见的。[16] 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
作者一句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便轻松地、毫不负责地将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所反映的法律的种种现象一笔勾销。法治,在这百余年给我们带来了不同以往的全新的文明感受,也给我们带来了不曾有过的迷茫。
所以这个政府与其说是管理民政,毋宁说是管理家政。[23] 就中国学界来说,古人对礼与法密不可分的关系有很透彻的论。
中译本版本说明:本书根据法国巴黎加尔涅兄弟出版社(Editions Garnier Freres ,Paris)1949年版原文本Montesquieu:De I'Esprit des Lois译出。据礼全非孝道,准法自有刑名。于是所谓条教部勒者荡然矣。即礼是法之根本和精义之所在。
有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了这样的概括而这种概括竟能在法学界以至社会中颇具一定的影响: 说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没有个人,也就是说没有个人权利这种东西。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
这是事物的性质自然的结果。中译本版本说明:Henry Sumner Maine: ANCIENT LAW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HISTORY OF SOCIETY 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IDEAS Geoffrey Cumberle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New York Toronto 1954 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多伦多1954年版译出。
[36] 孟德斯鸠的这一段论述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可谓影响深远。这一案例一百年后又被柳宗元提起重新剖析[38].可见古人对法的制定与执行都十分慎重。
版本说明:本书据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影印。法律在古人心中为必要的邪恶是今人强加于古人的不实之辞。而在法的未来发展中,中西方传统法中的精华都可以作为现代法的营养而被汲取。[8]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而比较的定位,中国传统文化又始终处在弱势。本文欲通过分析以往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阐述重新解读中国传统法的必要及今后研究中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中国古代法网不可谓不密,但法对孝子、烈女、侠客、义士却常常网开一面,这种表面看起来的曲法之举,目的正在于追求法制背后的法的精神的实现。回眸数千年中国历史,法从未像百余年来这样被人关注、给人以期望,但不可否认的是,法也从未像百余年来这样在人们的观念中纷乱不一、理论与现实脱节、立法与司法抵牾。
丰富的中国传统法资料可以证实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并为关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大量详实的证据,这一点自不待言。而将中国法中有,西方法中无的,视为中国法的烦琐、保守、落后之证。
[26] 君子是一种完善的人格,必须具有仁德。
敛取其薄,即取于民要少。
但是,冯先生在后来的《中国哲学史新编试稿》中做了修改,认为孔子对于天的看法,标志着有神论到无神论的过渡[19]。
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既要相互吸收,又不能相互替代。
——编者注 [8] 见《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自序,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版。